1.与企业直接在海外挂牌上市相比,造壳上市是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义在交易所申请挂牌,这样就可以避开直接上市中遇到的中国和拟上市地的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节省上市时间,所以不少国内企业都是先在境外注册一家公司,然后利用该公司的名义申请挂牌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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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企业在境外购买一公司上市相比,企业能够构造出比较满意的“壳公司”,上市的成本和风险相对较小,因为造壳上市是有目的地选择或设立壳公司,然后申请上市,一方面造壳成本比收购上市公司成本低;另一方面壳公司是与国内企业有业务关联的,除了利用壳公司申请上市外,国内企业还可以借助壳公司拓展境外业务。
3.由于壳公司是在香港、开曼或百慕达等英美法系地区成立,有关法律对股权转让,认股权证及公司管理方面的要求,都与国际接轨,这对发起人、股东、管理层均比较有利,亦较受国际投资者认识及接受。
4.境外公司没有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等概念与限制,故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可在市场流通及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