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开曼公司型态可分为三类: 开曼公司一般当地营业公司(Ordinary Resident Company)、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及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其中以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国企业、个人用来做金融方面的规划。一家豁免的公司不能在开曼当地营业,每一家在开曼注册的公司,都需一个注册地址及一位董事和股东,公司董事、股东及干部资料不对外公开外,开曼公司的注册资本额通常为50,000美元。
香港及新加坡股票市场接受开曼群岛注册的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到当地股票市场挂牌交易。开曼群岛是仅次于百慕达,也是主要的保险业务中心。大约有超过350家的保险公司在此注册营业,且此数字一直在增加当中,平均每年保持有40家的增长速度,在此登记的保险者大多从事有关健康保险的业务。
一年平均有4,300家的公司及信托在此登记设立,另外开曼政府也是积极推展船舶业务。近年来,开曼群岛政府积极加强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誉,并于1990年与美国及英国签订"共同法律协助"的协定(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以便共同防范国际犯罪组织利用开曼的金融系统进行不法的交易,例如贩毒或洗钱等。1989年开曼政府通过一项法律,判定贩毒洗钱的行为在开曼是违法的,此举在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区是首开先例之先。在防范犯罪行为的同时,开曼政府也致力于保障合法商业行为的隐秘性,由于开曼当地政府,经济都非常稳定,治安良好,气候宜人,所以很多外来移民,惟当地政府对于移民及工作证之申请采取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