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的《共同基金法》规定四种基金类型:包括牌照型基金、管理型基金、注册型基金及豁免型基金。前两种基金一般指公募基金,后两种基金则为私募基金。
“国内私募基金出海已经是一种趋势。”前日在深圳“2011私募基金国际战略发展研讨会”上,保得利信誉通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黄文鸿先生说,“10%的国内私募基金公司已发行海外基金,40%的阳光私募参与海外市场投资,还有30%正在进行海外基金设立的相关规划。”据介绍,绝大部分私募基金设立在开曼群岛,主要是出于税务考虑和方便注册等。
简要对比开曼《共同基金法》和中国《证劵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可以看出,首先是监管机关的不同。其次,是组织形式的不同,草案规定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型、公司型和私募可以采用的有限合伙型,开曼没有契约型。再次,开曼的私募基金无须批准,注册型基金需要登记,但也是程序而已;草案则要求设立基金应向证监会备案,公募基金应当经证监会注册。对于私募基金,草案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开曼对于豁免型和注册型则以15人为分界点。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草案和《共同基金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